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