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及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单位供热能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