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