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