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者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