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