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指标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适宜生育的,方可发放生育指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