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制。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