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批准、备案审查与适用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