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批准、备案审查与适用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