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批准、备案审查与适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