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批准、备案审查与适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于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