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