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