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