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