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凡拒绝、阻碍性病、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