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四章 预防、控制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性病、艾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病情和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治疗。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配偶及与病人发生性行为者应接受检查和治疗。医疗卫生人员应对病人的姓名、住址和病史保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