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组织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假认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技术贸易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