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组织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假认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技术贸易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