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