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