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