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挪用、挤占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