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耕地保养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耕地保养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