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提供或使用具有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或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已造成破坏耕地地力后果的,责令责任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进行相应赔偿。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