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电力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公民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电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