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依据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最终用户收取或者通知用户交纳。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采取预收方式收取电费。预收电费装置由供电企业免费提供。供电企业定期检验、更换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