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海底电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米。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力企业设置并维护海底电缆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线路等标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