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超过4.2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施工方案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