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攀爬杆塔、拉线、变压器平台等电力设施或者拆卸电力设施上的器材、部件;
(三)向电力线路、变电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四)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气球等,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10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五)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电力生产设施、标志物;
(十)侵入、破坏发电、输电、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十一)其他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