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电力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