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必须专盐专用,不得转卖或者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经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