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的包装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印制标识。禁止用无规定标识的包装物包装的盐产品出厂。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