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食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批量食盐的运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其他车站和港口不得办理食盐的发运业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