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食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批量食盐的运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其他车站和港口不得办理食盐的发运业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