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购进食盐,并只能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食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