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