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及时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在视察中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当地处理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转当地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负责答复;属于上一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处理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转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组织或者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