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