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五十一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收集、汇总灾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虚报、谎报、瞒报。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间应及时通报灾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