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前款第(二)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提出,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认后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