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或者所观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及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收到书面报告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