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三条有效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地)、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