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覆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异地设置的场地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