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覆盖或者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异地设置的场地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