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横幅、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