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