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努力开辟财源,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凡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自治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变更,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