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专项用于土地保护整理。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