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