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中小学校的公办教师,教龄满三十年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按国家规定退休后,有条件的可以到本县(市、区)内医疗、交通方便的地方定居;其中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并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定居,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