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朝鲜族聚居的地方帮助建立朝鲜族乡(镇),乡(镇)长应由本民族公民担任。帮助朝鲜族乡(镇)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