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朝鲜族聚居的地方帮助建立朝鲜族乡(镇),乡(镇)长应由本民族公民担任。

帮助朝鲜族乡(镇)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